1、申请出具《基本
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缴费职工于缴费单位解除(终止)
劳动关系后,可以由本人或缴费单位携带以下材料到所在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2、出示《参保凭证》申请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缴费职工向新就业地
社会保险机构出示本人的《参保凭证》原件和
复印件并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附件一),符合转入条件的,由新就业地
社保经办机构向原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3、办理基金转移手续,原社保经办机构收到《联系函》后,核对有关信息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并办理基金划转手续,传送给新就业地社保机构; 4、办理接续保险手续,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在收到《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的15个工作日内核对《信息表》及转移基金额,将转移基金额按规定分别记入统筹基金和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携带以下材料确认转移接续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