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商标局制定的《
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
质押的,需要出质人和
质权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包括: 1、
商标权质押登记的申请, 2、商标权质押登记的撤销、变更法律依据:《
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程序规定》第六条申请登记书件齐备、符合规定的,商标局予以受理。受理日期即为
登记日期。 商标局自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双方
当事人发放《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名称(姓名)、 出质
商标注册号、 被
担保的债权数额、 质权登记期限、 质权登记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