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在中国境内为社会公众广为知晓的
商标,原告已提供其商标驰名的基本
证据,或者被告不持异议的,人
民法院对该商标驰名的事实予以认定。足以使相关公众对使用
驰名商标和被诉商标的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使用驰名商标和被诉商标的经营者之间具有许可使用、
关联企业关系等特定联系的,属于
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容易导致混淆”。 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被诉商标与驰名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而减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贬损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或者不正当利用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的,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
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