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合法的“
过户”孩子给他人,我国公民
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的第2条规定:“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
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第4条规定:“
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
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
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也就是说,父母双方都需同意,不得存在
送养一方的当事人瞒着其家人,必须夫妻双方同意的情况下才能“过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