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重庆市城镇购买成套住房,只要符合《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户籍制度改革有关规定的通知》(渝办发【2011】91号或《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加快我市城镇化进程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3〕129号文件规定的
购房入户条件,准予其
户口迁移入户。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户籍制度改革有关规定的通知》(渝办发【2011】91号)文件规定: 市外户籍人员在渝务工经商,主城区满5年,其他区县(自治县)满3年,购买成套商品住宅房(在主城区入户需要人均面积30平方米以上),且实际居住的,本人及其共
同居住生活的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可申请迁来入户。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加快我市城镇化进程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3〕129号文件规定: 凡在主城区购
买房屋开发商出售的成套
商品房(含二手成套商品房、
按揭商品房)和房管部门出售的房屋的人员,申请在主城区入户的,须同时具备购房人均建筑面积30平方米以上并实际居住和具有大专及其以上学历、有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