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失独家庭如果符合
收养孩子的条件的,可以收养孩子。收养孩子的,首先应当向级以上人民政府
民政部门登记,自登记之日起,
收养关系成立。 法律依据:《
收养法》 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
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
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第八条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
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第十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
当事人愿意订立
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