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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交通事故死亡精神抚慰金

山东交通事故死亡精神抚慰金
交通肇事是指车辆行为人在行驶过程中,发生碰撞、碾轧、刮擦、翻车、坠车、爆炸、失火等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交通事故,承担事故相应责任的情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而交通肇事所致的社会危害性达到一定程度,符合刑法中交通肇事罪规定的定罪条件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法律责任。
2024-03-02 02:52:42 已帮助1837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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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精神抚慰金的确定

精神损害不同于财产损害,无法适用等价赔偿的原则来衡量。笔者认为,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应在坚持一定原则的基础上,依照具体的案件情况,综合考虑各种相关因素,参照一定的标准使其赔偿数额适当合理。在此建议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及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


(二)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如果出现植物人、瘫痪人、孕妇胎儿死亡等严重精神损害的情况,应作为特殊情况考虑提出相对较高的赔偿数额;


(三)双方责任因素。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认定的双方在该次事故中的责任划分,也是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考虑因素;


(四)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要考虑侵权人对赔偿的支付能力和判决后实现执行的可能性等;


(五)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目前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因此,受诉法院所在地经济发展状况亦应作一因素予以考虑;


(六)最高赔偿限额因素。受诉法院地对精神损害赔偿有最高赔偿限额的,所提的赔偿数额不宜超过此限。没有限额规定的,一般不低于1000元;


(七)参照相关保险条款机动车商业保险中也有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险条款,在索赔时也可以此作为申请赔偿的参照标准。


则首先要符合相应的规定,因为不是所有的交通事故都可以要求这方面的赔偿,并且在实际计算精神抚慰金赔偿的时候,由于具体的情况不同,导致最终的赔偿数额也是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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