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不同于财产损害,无法适用等价赔偿的原则来衡量。笔者认为,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应在坚持一定原则的基础上,依照具体的案件情况,综合考虑各种相关因素,参照一定的标准使其赔偿数额适当合理。在此建议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及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
(二)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如果出现植物人、瘫痪人、孕妇胎儿死亡等严重精神损害的情况,应作为特殊情况考虑提出相对较高的赔偿数额;
(三)双方责任因素。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认定的双方在该次事故中的责任划分,也是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考虑因素;
(四)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要考虑侵权人对赔偿的支付能力和判决后实现执行的可能性等;
(五)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目前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因此,受诉法院所在地经济发展状况亦应作一因素予以考虑;
(六)最高赔偿限额因素。受诉法院地对精神损害赔偿有最高赔偿限额的,所提的赔偿数额不宜超过此限。没有限额规定的,一般不低于1000元;
(七)参照相关保险条款。机动车商业保险中也有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险条款,在索赔时也可以此作为申请赔偿的参照标准。
则首先要符合相应的规定,因为不是所有的交通事故都可以要求这方面的赔偿,并且在实际计算精神抚慰金赔偿的时候,由于具体的情况不同,导致最终的赔偿数额也是不一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