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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解释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的,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将调解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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