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照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的相关规定,鉴定机构原则上只评定“必然发生的”的后续治疗费用,不评估非必然发生的后期
医疗费、治疗未终结时的特殊治疗费用以及其他不可预见的费用。 (二)前期医疗费的审核:应参照“道路交通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的规定进行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前期医疗费实行“差额化”
赔偿、即需要多少赔多少的原则,只要是实际需要并合理的费用,鉴定时应予以支持。 (三)后续治疗费:是指
伤残评定后必然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和适当的整容及其他后续治疗费。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原则是“定型化”赔偿原则,即从
损害赔偿的社会妥协性和公正性出发,为损害确定固定标准的赔偿原则。 (四)确定后续治疗费应把握的原则: 1.应是必然发生的后续治疗费; 2.已确定
伤残等级者,原则上不给予可能减
轻伤残等级的后续治疗费用。如颅脑损伤
评残后,不再给予营养脑细胞、高压氧等治疗费用;未评定
伤残者,可结合实际需要情况评估后续治疗费用; 3.后续治疗费原则上按普通价格(暂定为市级三甲医院收费标准)和/或参照市级经治医院收费标准评估; 4.后续治疗费的评估,还应该考虑伤者的具体情况,如
伤残等级评定的松紧度、治疗时间的长短、损伤的恢复情况等进行综合评定。 (五)损伤致严重残疾存在医疗依赖者,其后期
医疗费用的评估应根据医学科学规律和最高人民法院后期医疗费“定型化”赔偿的原则,一般二年后不再给予病因治疗费用,但应适当考虑给予支持、对症、并发症防治费用。 (六)必然发生的后续治疗费得评定,原则上需按照下表中标准执行(见附表);对于标准中未列出的,可比照相近治疗费用进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