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
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但实行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有
逮捕必要,但因患有严重疾病,或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宜逮捕的;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
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的侦查羁押、
审查起诉、
一审、
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 《
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
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以下规定:①未经执行机关的批准不得离开指定居住的市、县。②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③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
证人作证。④不得毁灭、
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上述规定,已交纳
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
监视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杀生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应当退还保证金。 取保候审的程序:①取保候审的申请。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犯罪嫌疑人聘请的
律师,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②取保候审的决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
民法院在接到取保候审的申请书后,应当在7天之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应当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院检察长或者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并签发《
取保候审决定书》和《执行
取保候审通知书》,并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③取保候审的执行。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为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执行时,应当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读《取保候审决定书》,并令其签名或盖章,告知其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的,取保候审期间届满以后,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将保证金退还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告知保证人解除
担保。④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
起诉和审理。取保候审的
期限届满,或者发现了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不应当追究
刑事责任情形的,或者案件已经办结的,原决定机关应当作出撤销取保候审的决定,并通知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