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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高级人民法院 级别管辖 上诉

上海高级人民法院 级别管辖 上诉
诉讼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及其他各类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管辖可以按照不同标准作多种分类,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具体案件的诉讼管辖,并不能只根据级别管辖或地域管辖加以判断,而应将相关规则相结合,综合判断。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均不得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
2024-02-25 12:59:45 已帮助223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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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范围

第21条规定:“高级人民法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22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23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够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依法审理,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以利于案件的及时处理。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基层法院在我国的数量也是最多的,因为实践中大多数的案件其实都是靠基层法院进行管辖,至于基层法院管辖的范围,上文已经做出了讲解。要是当事人对基层法院做出的一审判决不服的话,在规定时间内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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