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金申领条件 早在
上海市人社局就发布了关于上海生育金管理办法的新规:参加上海
生育保险,且符合国家和本市法律、
法规规定条件的
女职工生育、流产的,可以按规定向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新规规定:女职工生育、流产当月用人单位为其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或者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9个月的,其生育生活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同时,女职工生育、流产当月用人单位为其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不满12个月且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不满9个月的,其生育生活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已缴费月数÷12后所得的比例支付,剩余部分由女职工生育、流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先行支付;用人单位为该职工累计缴费满12个月或者连续缴费满9个月后,可向
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拨付已先行支付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