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举证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证据。 《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
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出
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
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
同居的;(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
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