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败诉方未
执行法院的判决的时候,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性执行。 持以下相关材料到法院提交申请。 1、
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中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
执行标的,以及
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
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申请执行人写申请执行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人
民法院接待人员对口头申请应当制作笔录,由申请执行人签字或盖章。 外国一方
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中文申请执行书。当事人所在国与我国缔结或共同参加的司法协助条约有特别规定的,按照条约规定办理。 2、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3、申请执行人的
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
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
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
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4、
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
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5、申请执行
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书或仲裁协议书。 申请执行国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的,应当提交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或我国公证机关公证的仲裁裁决书中文本。 6、申请执行人可以委托
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委托
代理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经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
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 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变更
民事权利,或代为进行执行和解,或代为收取执行款项的,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7、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