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媳女婿与公婆、岳父岳母并非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不具有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
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所以本案中老人的长子理所应当承担赡养义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是指老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根据《婚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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