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第36条规定:
“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可见,犯罪人在被判处罚金的同时,如果同时造成被害人损失的,还应当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而且,如果犯罪人的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罚金和被害人的经济赔偿的,我国刑法坚持民事赔偿优于刑事处罚的原则,要求犯罪人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即先对被害人进行经济赔偿,然后用剩下的财产支付罚金。
如果犯罪分子的财产都不足以赔偿被害人的损失的,则仅需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