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
商品房委托
销售代理合同的规定,一般
受托方(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乙方
代理销售甲方所开发建设的大厦(花园、别墅、公寓等)事宜达成一致协议。 一、甲方责任 1.提供
营业执照复印件,
法人代表证明书。 2.提供所委托销售项目的有关批文,包括物业名称证明、立项批复、
土地使用证、
土地出让合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
商品房预售或销售许可证等文件的复印件。 3.提供上述项目的设计图纸、装修标准及技术指标文件,提供上述项目周围环境及
土地使用情况、建设情况及交通状况等资料和文件。 二、乙方责任 1.根据市场情况制定销售计划,安排销售时间表。 2.在甲方帮助下,安排客户实地考察并介绍项目当地环境。 3.乙方与客户接洽之后,以传真方式与甲方联系,确认客户。凡经甲方确认后的客户,成交后均视为乙方成交。 4.在甲方与客户正式签署售楼合同之前,以
代理人身份与客户签署有关认购意向书,并在规定时间内安排客户与甲方正式签署
买卖合同。 三、销售价格 本物业第一期销售价格暂定为每平方米元。 四、代理
佣金 甲乙双方同意代理佣金为房价的2%,佣金在客户与甲方正式签署买卖合同时全部支付。 五、代理期限与销售面积 甲方同意乙方的代理期限为半年,从双方签订本协议之日起计算,在代理期间,乙方须售出平方米。 六、
违约责任 如在代理期限内乙方未按合同规定销售出平方米的物业即构成违约,双方另行确定对违约行为的处理。 七、广告宣传 甲方同意支付所有与销售有关的广告费用,广告分为三期,分别在报和报上刊出。 八、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同意由本代理协议产生的一切
纠纷,均采用友好协商的方法予以解决,如果协商的方法不能解决,双方一致同意将争议提到
北京仲裁委员会予以仲裁,仲裁的裁决是终局的。 本
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自双方代表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