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撤诉案件中,诉前
财产保全费应由财产保全申请人(即原告)承担,并按《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所规定的比例交纳,但最高不超过5000元。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四条 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二)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第三十四条 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