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法院执行中存在不作为问题时,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
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人民法院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执行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支付令、仲裁裁决以及公证债权文书等法律文书的活动实施法律监督。第四条对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案件,由
执行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
管辖。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办理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民事执行监督案件。下级人民检察院对有
管辖权的民事执行监督案件,认为需要上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第六条
当事人、
利害关系人、案外人认为民事执行活动存在
违法情形,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法律规定可以提出异议、复议或者提
起诉讼,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没有提出异议、
申请复议或者提起
诉讼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