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
行政机关作出的
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
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等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不动产的所有权或者
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
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行政机关
违法要求
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办理
行政许可或者审批、登记等事项的。 (9)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保护人身权、
财产权、受教育
权法定职责的。 (10)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发放
抚恤金、
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的。 (11)认为行政机关其他具体
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12)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的。 注意: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
处理决定时,应依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
申诉。不服行政机关对
民事纠纷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应依法
申请仲裁或者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