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请具体描述案情,我将竭诚为你解答。 你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
当事人、
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
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
申请复议。 第二百零四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
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
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第二百零八条 在执行中,
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
担保,并经
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
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
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
担保人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