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的作用是,防止
当事人在人
民法院作出判决前处分有争议标的物或者处分
判决生效后用以执行的财产,以防止
纠纷扩大,并保障生效判决得到执行。但是,如果人民法院采取
财产保全措施不当,会给当事人
财产权和人身权造成损害。例如,对当事人的银行存款全部予以冻结,超出申请人请求的范围,会使对方当事人的经营活动受到限制。 《
民事诉讼法》第94条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也认为,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保全的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争执的财产,或者被告的财产,对案外人的财产不得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案外人
善意取得的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一般也不得采取
保全措施。所以,财产保全的范围,不能超过申请人请求的范围,或者不能超过争议财产的价额。采取保全措施,只能在当事人或者
利害关系人的请求范围内,才能达到财产保全的目的,使申请人的权益得到实现,也避免给
被申请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第三人系因本案有利害关系而加入到
诉讼中来,如果第三人的财产属于当事人争执的财产,是可以采取保全措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