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告知被告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内容:一、被害人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二、对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或者进行人身侮辱的行为,被害人有权提出控告。
三、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侦查人员、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的,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对驳回申请回避条件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四、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五、对于被害人的报案,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六、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立案侦查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控告。
七、被害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作出陈述,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八、被害人有权核对询问笔录,认为笔录有差错或者有遗漏的,有权要求更正或者补充。被害人没有阅读能力的,侦查人员应当向其宣读。被害人有权自行书写被害人陈述。
九、被害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