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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代理风险及权利义务告知书

诉讼代理风险及权利义务告知书
诉讼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及其他各类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管辖可以按照不同标准作多种分类,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具体案件的诉讼管辖,并不能只根据级别管辖或地域管辖加以判断,而应将相关规则相结合,综合判断。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均不得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
2024-03-03 19:39:45 已帮助225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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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有哪些内容

民法院告知被告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内容:一、被害人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二、对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或者进行人身侮辱的行为,被害人有权提出控告。


三、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侦查人员、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的,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对驳回申请回避条件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四、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五、对于被害人的报案,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六、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立案侦查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控告。


七、被害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作出陈述,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八、被害人有权核对询问笔录,认为笔录有差错或者有遗漏的,有权要求更正或者补充。被害人没有阅读能力的,侦查人员应当向其宣读。被害人有权自行书写被害人陈述。


九、被害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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