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债务纠纷的
诉讼时效我国《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
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
起诉讼、
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
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重新计算。”根据这些规定,对
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其诉讼时效应按以下几种情况分别计算:第一,对于没有约定
履行期限的
债务关系,按照《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
债务人可以随时向
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因而其两年的普通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而义务人拒绝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但如果债权人未曾主张债权,就不能开始计算诉讼时效。第二,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债权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后,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时间内,再次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从再次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要再次重新计算,且
诉讼时效中断不受次数的限制。但主张诉讼时效中断,必须有足够的
证据证明。第三,债权人若一直没有主张权利,则适用
最长诉讼时效期,从
债权债务关系发生之日起计算20年。二、债务纠纷诉讼时效届满的后果第一、债务人可以不履行债务;第二、债权人丧失
胜诉权。债权人告到法院,如果法院审查认为没有正当理由而时效已过的话,就不能判他
胜诉。在法学上,将已过诉讼时效的债务称为“自然债务”。第三、诉讼时效届满后,债务人由于不知道时效规定或者明知道时效规定而自愿履行债务的,不得又以时效已过为由请求返还。第四、诉讼时效期满的债权可以用来抵销其他债务。例如,甲欠乙一笔钱,而乙也欠甲一笔钱,甲的债权已过诉讼时效,而乙的债权未过时效,这时,甲可以用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抵销欠乙的债务。第五、
诉讼时效期间同时适用于主债和从债。比如甲欠乙的钱,丙为甲的保
证人,诉讼时效届满后,乙不能向甲要求偿还,也不能转而要求丙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