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出
诉讼时效抗辩的限制。 《
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列举了四种
债权请求权,
当事人对这四种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四种债权请求权分别是:①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②兑付国债、
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③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
出资请求权;④其他依法
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2.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时间。 当事人应当在
一审期间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当事人在
二审期间提出诉讼时效抗辩,需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该
证据必须是新的证据,二是该证据能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
诉讼时效期间。何谓新的证据?根据《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是指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以及当事人在一审
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
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当事人在再审期间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或者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
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均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