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的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
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同时,
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发生后,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中断事由
存续期间,时效不进行,中断事由终止时,重新计算时效期间。但如何确认中断事由的终止,因事由的性质有别而有所不同:(1)因请求或同意中断时效的,书面通知应以到达相对人时为事由终止;口头通知应以相对人了解时为事由终止。在时效期间重新起算后,权利人再次请求或义务人再次同意
履行义务的,
诉讼时效可再次中断。(2)因提
起诉讼或仲裁中断时效的,应于
诉讼终结或法院作出裁判时为事由终止;权利人
申请执行程序的,应以
执行程序完毕之时为事由终止。(3)因调解中断时效的,调处失败的,以失败之时为事由终止;调处成功而达成合同的,以合同所定的
履行期限届满之时为事由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