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起诉时可以申请
诉讼财产保全,一般
诉讼中
财产保全的期限是不超过6个月,
起始时间从实际保全的日子起算。具体的财产保全时限可以参照《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
冻结财产的规定》中的相关内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人民法院冻结
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
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
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诉讼前、诉讼中及仲裁中采取财产
保全措施的,进入
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并适用本规定第二十九条关于查封、扣押、
冻结期限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