毫无疑问,
死亡赔偿金是基于
受害人因他人
侵权行为而死亡这一法律事实而产生的,于是有些学者认为死亡赔偿金的对象是生命权遭受了侵害的死者,认为死者是死亡赔偿金请求权的权利人,而
近亲属不过是以死者的名义取得该项
赔偿。但我们很容易发现该学说存在的致命缺陷:自然人一旦死亡,其
主体资格便已丧失,权利能力和
行为能力归于消灭,将不再享有任何权利和承担任何义务。与上述继受说相对的固有损失说认为:受害
人死亡之后,其近亲属与受害人之间特有的身份关系将被破坏,与之相关的一些利益也将遭受损失,因此近亲属可以基于自身的利益损害事实向加害人提出赔偿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