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一)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
行政机关行使法律、
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
行政行为不服
申请行政复议的; (二)
当事人之间的
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
纠纷。 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
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
法律效力。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
行政复议决定。 根据《调解法》,调解必须双方自愿才能启动,必须双方在调解书上签字才有效。但那个是
民事调解,是否适用于行政复议调解,要看当官的怎么说。以上就是行政调解是否适用于行政复议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