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民应当将户口迁往本人的合法稳定住所处或者符合投靠条件的被投靠人处;
本人无合法稳定住所、无处投靠,现工作单位设立单位集体户的,应当迁往本人单位集体户。
2)本人无合法稳定住所、无处投靠、且无工作单位或者工作单位未设立集体户的,应当迁往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社区集体户。
3)因房屋产权转移、离婚等原因,失去现户口登记住址所在地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的;
4)因征地、房屋拆迁等原因,失去现户口登记住址所在地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5)户口登记在单位集体户口,现单位已不存在或者本人离开单位的;
6)其他按规定应当将户口迁出现户口登记住址的情形。
7)公民在市县内有多处合法稳定住所的,应按照在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将户口迁往经常居住地。
因此,可根据以上规定,当将户口迁往本人的合法稳定住所处或者符合投靠条件的被投靠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