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对于陕西省
西安市生育津贴如下 职工已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
工资。 工资是
劳动报酬,
女职工产假期间不提供劳动,不享有工资,享受
劳动保险待遇。根据国务院《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和各地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停发工资,改发生育津贴: 1、参加了
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经济支付按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
工资支付。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生育期工资的,由所在单位补足差额;高于本人工资的,所在单位不得截留。 2、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由所在单位按
产假前正常出勤工资标准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