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98年买的楼梯间车库,当时指定购买,没有产权,只有开发商开的收据,车库编号是9号。现在有个人拿着编号是12号车库的收据起诉我,案由是排除妨害纠纷。原告买的二手房,且与卖方买卖合同上标明车库位置了,他打工回来发现他买的车库一房二卖了,找开发商。现在开房商提供的图纸编号已经不是最初那个编号了,我的车库号变成了12号,请问他该起诉我吗?法官判我败诉,合理吗
面积问题有明确的法律可以依据,您可以参考以下规定:r《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r第十四条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r(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r(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r----r位置问题没有单独的法律规定,如在合同中已经约定了商铺位置,开发商应当赔偿;反之,如开发商仅承诺大小而约定可以调整商铺位置,单纯的门口有柱子的主张可能不容易得到法律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