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收养法》第二十六、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收养关系:
1、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
2、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
3、送养人行使对养父母子女关系的解除权的;
4、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的。
而领养关系的解除,具体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解除:
1、依当事人的协议而解除领养关系。
2、依当事人一方的要求而解除领养关系。
因此,并不存在自动解除收养关系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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