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
遗产继承引起的
纠纷,往往不是
当事人双方的矛盾,而是直接关系到所有
法定继承人的利益,情况比较复杂。为解决这一问题,1985年《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条规定:
继承诉讼开始后,如
继承人、受赠人中有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已明确表示
放弃继承的,不再列为当事人。据此,如原告只
起诉部分继承人为被告的,法院会追加其他继承人为共同原告。继承人不愿意做原告又不愿意做被告的,不能列为第三人,只能选择放弃或作为被追加的共同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