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共八章六十一条,将原来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化妆品等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了整合,对
管辖、
立案、
调查取证、
处罚决定、送达、执行与结案等做出了明确规定。 为适应食品药品监管执法实际需要,《规定》将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四品一械”全部纳入
适用范围,并对委托执法、授权执法等作了进一步规范。针对执法实践难题,对地方协查、立案前调查或检查取得
证据的效力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将办案有关环节与相关法律
法规要求对接,增加行刑衔接、境外证据要求以及
当事人不配合
行政执法的应对措施等内容。同时,结合办案实际,《规定》对
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查封扣押财物处理、查封扣押补办批准手续程序、证据范围、
责令改正的适用以及
听证程序等内容进行了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