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目前发生的案件情况看,非法集资主要包括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具体有以下12种形式:
1、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
2、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
3、认领股份、入股分红;
4、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
5、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加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
6、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
7、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
8、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
9、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
10、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11、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
12、利用“电子黄金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