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就1次。特殊情况可能会多次评估。评估机构不是被
拆迁人协商选定,而是征收方直接指定的。 最新
拆迁评估办法是2011年6月7日实施的《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第二十二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拆除
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三条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
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
房屋产权调换。除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第二十四条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
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
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五条实行房屋
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
补偿金额和所
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