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合同法》规定,
试用期包含在
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能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法律并未禁止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签订
试用期劳动合同,但是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来说百害而无一益。首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试用期期限和劳动
权利义务签订的试用期劳动合同,被视为约定短期固定期限的正式劳动合同,不具有用人单位对试用期劳动合同的预期法律后果。其次,连续订立二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具有特殊法定情形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签订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劳动合同因具有短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法律效力,因此应当计算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占用用人单位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易于形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增大了用人单位的用工负担。再次,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不能成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适用试用期的约定及法律规定,试用期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终止、解除、续订等均应当遵循劳动合同的一般规定,执行较试用期用工规定相比更为严格,违背了用人单位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的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