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失业人员申领
失业保险待遇,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其失业前所在的单位为其出具终止或
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证明应当注明失业人员的姓名、年龄等基本情况及解除或终止
劳动关系的时间、原因等内容,并告知失业人员是否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应当在多长时间内向哪个经办机构提出申领申请等。 (二)用人单位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在15日内报所在地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三)职工失业后,可以选择是否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愿意申领的,应当持本人
身份证明、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等材料,及时到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领登记手续。 (四)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申领申请进行审核,内容包括: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可靠、申请人参加失业保险和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情况、是否进行过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等。对不符合领取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告知其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有异议时可在多长时间内向哪一个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复议申请。经审核符合申领条件的,应当为失业人员办理领取
失业保险金的有关手续。 (五)领取失业保险金。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后,失业人员按月到同一个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或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单证,到指定的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相关法律可参考: 《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
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