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补员制度早已废止,没有
工伤死亡安排子女工作文件。
劳动者退休补员、死亡补员制度,早在1986年7月国务院《关于发布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77号)时已经废止,
沈阳铁路局没有优先安排工伤死亡职工子女补员的文件。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沈铁职工工伤死亡的,其
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
工伤保险基金领取
丧葬补助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
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
工资6个月支付。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
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
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倍支付。 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按人社部《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确定。用人单位没有参加
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全部费用。本人工资,是指
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
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
缴费工资。《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
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国务院《关于发布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77号三、废止“子女顶替”制度。“子女顶替”制度实行多年,弊病甚多,必须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