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基本
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下列基本
养老保险待遇: (一)
被保险人的基本
养老金; (二)被保险人
退休后死亡的
丧葬补助费; (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支付项目的费用。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发生支付困难时,由市财政部门予以支持。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符合下列条件的,自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后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一)达到国家规定的
退休条件并办理相关手续的; (二)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
缴费年限满15年的。 基本养老金由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 第二十三条1998年以后参加工作,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被保险人,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
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
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国家规定的计发月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