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收养子女的形式要件上,《收养法》第十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综上,你若符合以上收养条件及收养程序的,就可以收养孩子。
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一般是通过收养这个法律行为建立的,其中的收养人通常为养父、养母,而被收养人则为养子养女。但是收养要求在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下进行,这样的收养关系才会被认为是合法,然后是受到保护。而之后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也是适用《婚姻法》中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