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有无法定事由,可以分为有因撤销和无因撤销。 1无因撤销,是指
赠与合同成立后,
赠与人在交付赠与标的物之前,无需任何理由而撤销赠与。但是,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性质或者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或者经过公证证明的赠与合同,不适用无因撤销。 2有因撤销,是指赠与
合同成立后,赠与人在出现法律规定的特定事由时,使赠与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归于消灭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受赠人有以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行使有因撤销权: 第一,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
近亲属的; 第二,受赠人与赠与人有
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 第三,受赠人不
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撤销权一经行使即发生效力。因撤销权为
形成权,其行使的效果是使赠与
合同关系归于消灭。所以,当赠与人交付之前行使撤销权的,赠与人自可以拒绝履行而无需承担
违约责任;当赠与物已交付受赠人后行使撤销权的,受赠人因为失去取得赠与物的合法根据而应当返还受赠与的财产。受赠人拒绝返还的,赠与人有权请求其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