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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踪人口立案条件

失踪人口立案条件
受案范围,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都有明确的管理范围,比如普通的基层法院不能审理涉外专利侵权案件,这在法律中有明确的规定,所以,当事人在起诉时候,一定要明确是否在该法院的受理范围。
2024-02-19 09:06:46 已帮助231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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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自然人被宣告失踪后,其民事主体资格依然存在,因而不发生集成,也不改变与其人身有关的民事法律关系。宣告失踪所产生的后果主要是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理人。   根据《民法通则》第21条的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人民法院应从有利于保护失踪人以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财产的管理处罚,为失踪人制定财产代管人。财产代管人管理的财产,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不得侵害失踪人的合法权益,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或者侵犯后失踪人财产权益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财产代管人承担民事责任。  (二) 《民法通则》第22条规定,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失踪宣告一经撤销,代管人的管理权随之种植,他就应当将代管的财产以及其收益交还给被宣告撤销失踪的人,并将代管理期间对其财产管理和处置的详细情况告知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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