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抵押登记基本程序如下: 1、
抵押登记申请。 2、受理申请。 3、审核。 4、登记。 5、收费发证。 6、立卷归档。
当事人以
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林木、航空器、船舶、车辆以及企业的设备和其他
动产抵押的,应当办理
抵押物登记。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
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
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
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
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
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