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旅客伤亡的赔偿标准:旅客受伤治疗后,身体部分机能丧失,应按照功能丧失程度给予部分赔偿金、保险金,最高不超过有关法律规定的赔偿限额。具体标准参见《铁路旅客伤害支付保险金、赔偿金百分率表》的有关规定。旅客死亡的,按照最高限额赔付。对于旅客伤亡的赔偿范围和费用计算标准,实践中可参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
2)对旅客自带行李的赔偿标准:对旅客自带行李因灭失、缺少、变质、污染、损坏导致其实际价值的损失,按照其实际价值赔偿;对变质、污染、损坏降低原有价值的货物、包裹、行李,按照其受损前后实际价值的差额或者加工、修复费用赔偿。损失程度在赔偿限额之内的,按上述的实际损失赔偿,如果损失超过赔偿限额的,按限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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