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主动提出
解除劳动合同,但未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可以按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单位自身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同意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确实未提前30天通知,单位也可以从提出之日起计算30天再同意其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申请。 劳动者违反《
劳动法》第三十一条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
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
赔偿经济损失。 《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
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