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可以主张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
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或称
辞职)。按照《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如有争议,劳动者可向
劳动争议仲裁委
申请仲裁(不收费),依法维权。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
劳动合同约定提供
劳动保护或者
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
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
法规的规定,损害
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
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
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
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以上是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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