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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资有欠条不知道人是那里的
拖欠工资有欠条不知道人是那里的
有些员工在企业发不出工资的时候要求老板写下欠条,但是老板仍然没有发工资,员工应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呢?对于劳动纠纷,首先应该要进行仲裁再起诉,但是若有欠条的,则可以直接到法院进行起诉。拖欠工资有欠条怎么要回工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
2024-03-01 10:54:54
已帮助2131人
精选律师 ·
讲解实例
公司拖欠工资不知道咋解决
您是正式的工人呢,还是临时的雇员? 无论是正式工人还是临时雇员,
拖欠工资
严重的是要追究
刑事责任
的——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 如果是正式的厂子里的工人,那是否
签合同
,如果没有就要有
双倍工资
,经济补偿等;如果有合同,那就要按照拿着合同就可以了,建议你及时的前往
劳动监察
部门投诉,要求他们前来查出这种拒绝支付
工资
的行为; 如果是雇员,换句话说是
农民工
的话,就到当地
劳动部门
有农民工维权组织,要求他们出面解决;如果仍不予解决或解决不理想,就可以走法律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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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在问
拖欠工资有欠条不知道人是那里的
王嘉
问题:我前两天去听了一个有关故意杀人的案子,在那里律师上交了 故意杀人罪辩护词,所以我很想知道故意杀人罪辩护词怎么写呢?
关于黄XX故意杀人一案故意杀人罪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胜开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上诉人黄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上诉人黄XX的二审辩护人。经过对案件材料的仔细查阅和认真分析研究,辩护人对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南市刑一初字第X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关于上诉人黄XX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持不同看法,认为该判决定性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且量刑过重。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敬请合议庭予以采纳: -一、上诉人的犯罪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而应当以故意伤害(致死)罪定罪量刑。 1、上诉人没有杀人的动机和目的,没有杀人的故意。 根据《刑法》第232条之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因此,查清上诉人是否存在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目的?上诉人犯罪故意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即究竟是杀人的故意还是伤害的故意?这将是对本案作出正确定性和公正判决的重要依据。而要查清上述问题,必须对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和情节进行全面的、具体的、客观的分析,实事求是地加以认定,只有这样,才能对上诉人正确地定罪量刑。为此,辩护人认为,本案应结合案发前上诉人与被害人的关系到案件发生的起因、案件发生过程、上诉人的心理反应、被害人受上诉人伤害的损伤程度和被害人的死因(即死因不明)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判断,以确定上诉人犯罪故意的具体内容,对上诉人正确地予以定罪量刑。 -首先,上诉人黄XX与被害人李XX在案发前是一般的朋友关系,二人之间并不存在激烈的矛盾,更无仇恨(这在一审审理中已经查明)。 -其次,上诉人与被害人在一起吸食毒品后,因毒资问题发生争吵,即被害人向上诉人索要300元毒资,上诉人当时没钱支付,表示改天再给,并称更何况被害人也还欠有上诉人一些钱,但被害人坚决不同意而发生争执。上诉人一时气不过,且由于“吸了毒后比较冲动,就拿起放在床底的铁锤敲了他(即被害人)一下”,这是案件发生的起因。但此时,并不能认定上诉人有杀害被害人的动机和目的,也不能认定有杀害被害人的故意,应当只是上诉人出于气愤,在毒品的刺激下,要教训一下被害人而已,即只是存在伤害被害人的故意。因为,作为本案作案工具的铁锤,并不是上诉人为了杀害被害人而准备的,而是为了追回被传销头目王XX骗去的十几万元钱,准备和王XX打架用的,但后来因架没有打成,上诉人就把铁锤放到了床底下,上诉人根本就没有杀害被害人的预谋,这在一审审理中已经查明。结合一审法院已审理查明的上诉人与被害人在案发前并不存在激烈的矛盾,更无仇恨的案件事实进行判断,当时上诉人应当是没有杀害被害人的动机和目的的,上诉人怎会为了免付300元毒资而临时起意杀害被害人?上诉人在毒品刺激下因争吵而用并非事前准备好的铁锤敲被害人并致其死亡(死亡原因未能确定,还可能是另有它因),应该是偶然的而并非事前有预谋的伤害行为。同时,也很难理解在双方相互打斗过程中,一个吸食了毒品,并受毒品强烈刺激,导致精神状态严重恍惚而又异常兴奋的人,会在瞬间内发生从一般伤害意念到杀人故意的重大转变。因此,上诉人对被害人的侵害应当并不是出于杀人的故意。 -再次,就案件发生的过程来看,根据被告人的供述,“李XX被打中后,就拿起旁边的烟灰缸向我砸过来,击中我的头部后掉在地上碎了,我看到他反抗,担心他打我”,“就拿起铁锤朝他的喉咙上横敲了一下,然后就连续对着他的头顶敲了两下”,“又往他胸部敲了两下”,但不能就此认定上诉人具有杀人的故意。辩护人认为,这应是上诉人在毒品的刺激作用下导致行为难以自控而持续进行的伤害行为,其并没有刻意追求具体的击打部位,而是打对哪算哪,这敲打行为是随意的而不是刻意的,其目的无非只是为了达到治服对方,使上诉人自己免受打击而已,或许更符合一个人在吸食毒品后导致精神恍惚而又兴奋的状态下的心理反应。 -最后,从被害人受上诉人伤害的损伤程度和被害人的死因(即死因不明)来看,上诉人也不具有杀人的主观故意。根据案件材料中,XX医科大学《法医病理学检验报告》的第2点分析意见,即“无名氏(亦即被害人)颅脑的机械性损伤严重程度可以认定为属于非绝对致命性损伤”,“建议有关各方综合案件中的所有材料分析后再对被害人的死亡原因以及死亡经过做出最后判断”;以及XX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病理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的第3点分析意见,即“表明死者生前头部曾受伤,但就其损伤不足以说明死者的死因……躯干部分除了分尸形成的损伤外未能发现其他明显的暴力损伤”。这两个结论表明,被害人受上诉人伤害的损伤并不存在致命性的情形,被害人的死亡可能另有它因,但不得而知。这种情况不应是出于故意杀人主观心态而实施犯罪行为所应出现的结果。即恰恰说明了上诉人不具有杀人的主观故意,而是在被害人存在其他致死原因的情况下,由于上诉人的伤害行为而加速其死亡而已。因为,如果上诉人当时是出于杀人的主观故意的话,那么对被害人的侵害下手必然猛、重、狠,且不会在被害人倒地后仅敲其胸部而已,被害人在上诉人持铁锤击打之下也决不会只出现“属于非绝对致命性损伤”、“躯干部分除了分尸形成的损伤外未能发现其他明显的暴力损伤”及说明不了被害人死因的情况。试问,如果上诉人是出于故意杀人主观心理而手持铁锤实施杀人行为,被害人所受的损伤能没有致命性的吗?能说明不了死者的死因吗?这正说明了上诉人的加害行为应当只是出于一种带有随意性的伤害故意。-因此,辩护人认为,上诉人没有杀人的动机和目的,没有杀人的故意。 2、一审判决对上诉人犯罪性质的认定缺乏充分依据,尚可置疑。一审判决对事实的认定,有意淡化本案发生的起因和发生过程,对一些关键情节,对被害人死因不明的事实避而不谈,有失客观公允,导致在认定上诉人犯罪故意的具体内容上出现偏差。第一,如前所述,上诉人没有杀人的动机和目的。然而,一审判决在缺乏足够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便认定上诉人因支付毒资问题而“临时起意实施杀人的行为,不影响其杀人动机和目的的形成”,显然依据不足。 一审判决在查明事实部分叙述:上诉人黄XX约被害人李XX一起吸食毒品后,“两人因支付毒资问题发生争吵,黄XX遂持铁锤敲打李XX头部和胸腹部,致使李XX死亡”。在理由部分,一审判决描述:“经查,被告人黄XX明知用铁锤敲打他人头部会造成死亡的后果,且多次供述其作案时被害人李XX反击,其很气愤,干脆把李XX杀死。”于是认定上诉人“目的明显,主观上有杀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杀人的行为”,从而构成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决所谓查明的上述事实,实际上有意淡化了本案发生的起因和发生过程,对一些关键情节,对被害人的死因(即死因不明)避而不谈,“干脆把李XX杀死”的描述更是上诉人从未供述过的。这样,无疑加重了上诉人的主观恶性,也使得在认定上诉人主观犯意上出现偏差,这对上诉人来说是不公平的,是有失客观公允的。在辩护人看来,这样对事实的认定,即只因为存在双方因支付毒资问题发生争执和被害人死亡的事实,便认定上诉人有杀人的动机和目的,在一定程度上未免牵强附会、主观臆断,是有失慎重的。统观全部案卷材料,始终缺乏有力的证据证明上诉人具有杀人的故意,我们绝不能仅凭上诉人与被害人因毒资问题发生争执,以及被害人死亡的事实就轻易认定上诉人具有杀人的动机和目的。 -第二,公诉人提供的XX医科大学《法医病理学检验报告》和XX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病理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证据已经证实,被害人受上诉人侵害,不存在致命性损伤,而是死因不明。这说明了上诉人不具有杀人的主观故意。因此,一审判决无视被害人受上诉人伤害的损伤程度和被害人死因不明的事实,仅凭被害人死亡的事实便认定上诉人具有杀人的故意及存在杀人的客观行为,缺乏充分依据,没有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在这样的情况下将本案定性为故意杀人罪,是不科学的,是违背法理的,对上诉人而言也是不公平的。如此定性,有失慎重,实可置疑,难以使之成为铁案。 -综上,根据本案客观事实,辩护人认为,上诉人不具有杀人的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并且只有明显的伤害被害人的行为,而无明显的非法剥夺被害人生命的故意,因此,上诉人的犯罪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而应当以故意伤害(致死)罪定罪量刑。 -二、辩护人认为,一审法院对上诉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明显量刑过重。 -1、一审法院在被害人死因不明的情况下,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上诉人死刑立即执行,未免有失慎重,量刑过重。XX医科大学《法医病理学检验报告》(检验号:F071228)证实了被害人头颅曾经遭受过机械性暴力作用,但是属于非绝对致命性损伤;同时建议有关各方综合案件中的所有材料分析后再对被害人的死亡原因以及死亡经过做出最后判断。XX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南公刑法尸字【2007】253号《法医病理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也证实:死者生前头部曾受伤,但就其损伤不足以说明死者的死因……躯干部分除了分尸形成的损伤外未能发现其他明显的暴力损伤。而上诉人分尸抛弃的行为则是在被害人死亡后的第二天,上诉人清醒之后,惊慌之下因害怕受到法律的制裁才临时进行的(当然,上诉人分尸抛弃的行为是错误的)。据此可见,被害人的死因并不明确,无法确定上诉人的侵害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亦即无法确定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是因上诉人的侵害直接所致。因此,在被害人死因不能确定的情况下,不应判定上诉人的行为已经达到了罪行极其严重的程度,至少在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不能得出唯一结论的情况下,不应当判处上诉人死刑立即执行,以坚持贯彻国家“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2、上诉人的主观恶性不深,本案是事出有因。 -本案的发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即上诉人和被害人在吸食毒品后,因争吵打斗而引起悲剧的发生。我们都知道人在吸食毒品后,精神状态会出现恍惚,同时遇到刺激又会异常兴奋,而意志能力却会受到限制,导致行为往往难以自控,上诉人因被害人的回击而加深毒品刺激,在精神既恍惚又兴奋的状态下持续对被害人进行侵害。当然,这并不影响到刑事责任的承担,但显然具有某种可以理解的因素。同时,是应当指出上诉人吸食毒品的行为本身确属违法行为,但就本案而言,其主观恶性还不是很深。此情节希望二审法院在量刑时能给予重视。 -3、案发后,上诉人能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好,其供述和现场指认行为前后连贯,互相印证,使得案件的查处始终处在一个主动的环境中。同时,上诉人也一度表示,希望能对被害人家属给予一定的赔偿,表现了真诚的认罪悔罪态度。对此,辩护人恳请二审法院在量刑时能够予以考虑,对上诉人酌情从轻处罚。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法律是威严的,上诉人的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了重大危害,也给被害人的家属造成了极大的情感伤害,上诉人为此也将付出极大的代价,受到法律严厉的惩处。但法律也是公平的,上诉人理应受到公正的对待。结合案件事实,根据刑法上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上诉人罪不应至死,且本案还存在尚可置疑、值得商榷之处,在量刑上更应慎之又慎。人死不能复生,人命关天,审慎为先。谨此,辩护人恳请二审法院能够基于“少杀慎杀”、“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刑事政策,充分考虑辩护人的意见,依法作出公正判决,对上诉人予以从轻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敬请法庭予以采纳。辩护人:XXX-律师2009 年 6 月 日-
赵明浩
问题:你好。情况有些复杂:我老公说服我和他假离婚去领了证,没有告诉任何人。之后我们的生活还和结婚时一样:我和宝宝还有他的爸妈都每天住一起。他工作在外地,隔一阵子就回来住几天。这样过了1年多,现在他又和我复婚了。 可我后来才发现,在我们离婚期间,他和别人结婚半年之后又离婚,都是有法律程序的。 我就想问: 他和别人结婚那半年,和我是名义夫妻,他这样算不算重婚? 我知道那半年在法律上我是不受保护的,可我是不知情的。我可以告他吗?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重婚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1.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有重婚者欺骗婚姻登记机关而领取结婚证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互相串通作弊领取结婚证的。2.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确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为先法律婚后事实婚型。 3.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已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再结合你描述的案情,你老公在和第三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结婚证期间,依然和你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应当属于重婚罪的情形。您可以到公安机关进行举报,要求公安机关立案追究你丈夫的法律责任。
法律咨询顾问
问题:我怀孕了在纱厂上班,干了两个月到年了放假了,开业那天我发现我怀孕了就没去上班也没给老板打电话,第二天去找老板我不能上班了我怀孕了,老板娘说3个月后给你,今天正好3个月我去找老板,老板说到6月份在给你,老是往后拖,他们就抓住开业那天没去也没给他们打电话这句话,该怎么办
您好,律师365律师为您解答,您的问题太复杂,如需律师帮助,请来电咨询。
李臣俊
问题:我朋友出交通事故了,从棚子车里给堆出来了,把前面玻璃用头撞碎飞出来的,飞了三四米远,现在再医院住了快半个月啦!检查目前结果,脸上挫伤重,再就是颈椎和腰椎轻微伤!如果工了还是私了合适,那人想私了,大概能陪多少钱,是私还是工合适。主要车主不是开车的那个人,那驾驶堆人的,酒驾套牌逃逸!我想知道怎么赔偿对伤者合适,还有那人应承担什么样的后果
根据事故责任认定书为准,划分责任
李臣俊
问题:你好律师我之前谈了个男朋友,借了我一万元,后来知道他和其他女人搞在一起,就分手了。但是后来从他朋友那知道他已经结婚多年还有两个孩子,请问我还有希望要回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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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明
问题:我朋友在生意上与人不和被那人用手扣把脸部打伤共计缝了11针但法医鉴定只够轻微伤想知道他能被判罪吗
不能,轻伤以上构成犯罪
胡珊
问题:昨晚我们哥几个跟另外一帮人打架,把他们打的落花流水,满地找牙,其中一个住院了,听他们说那个人报警了,我奶奶知道后劝我自首去,我想知道什么叫自首啊?
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一般自首--刑法)2、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特别自首/准自首--刑法)3、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特别自首/准自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李兵
问题:你好,我买一个东西退回去,在运输的过程中运坏了,那边不肯签收,这边物流公司说他们公司是保丢不保损,损坏了不给牌,那边公司又不给签单,当时的时候他没有让我知道他们公司有这种保丢不保损的,这方面情况又没让我签,损坏了不赔的书面,快递公司名字叫顺心捷达
你好,江苏万谋律师事务所律师为您服务
韩茹
问题:我有个朋友,是名会计,前些天用财务印鉴从公司挪用了20万元去偿还她的一些其它债务,她以前从来没有干过这事,这是第一次,实在是着急,才这样干的,那她这样如果公司知道后报案了,法律上会对这种事进行怎样的处罚,怎么判刑。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如果是挪用公款归自己使用的,以三个月未还为构成犯罪的一个必备条件。如果三个月还了,可以不认为是犯罪, 如果挪用公款是为了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而非法活动的,则不受挪用的时间和是否归还的限制,均构成犯罪,那么挪用公款20万元,则属于数额巨大,依法应在5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
席静
问题:我一个朋友和我在一个公司上班,昨天下班回家的路上发生了车祸,说是头部脑震荡、腿部骨折、暂时是不能回去上班了,他家有两个孩子因为平时也没有什么挣钱的渠道就靠他挣钱呢,我想了解一下他发生车祸了那误工费该怎么算呢
当事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有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这里所说的“无固定收入”是指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证明或者有关凭证,在交通事故发生前从事某种劳动,其收入能维持本人正常生活的,包括城乡个体工商户、家庭劳动服务人员等。对于没有收入的受害人,则不应计算误工费。
刘瞻
问题:别人用我的身份证办了信用卡这是我不知道 我的的现在所用的银行卡被暂停服务了 我才知道 并且办那个信用卡有五年了 2009年办的 那时我不满十八岁 我那时才十七 我听别人说银行卡只有法院才能给暂停 我不知道怎么办
直接到银行说明情况即可。
曹书珍
问题:我们小区前几天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两辆车发生碰撞,把一个路人给撞了,当时交警认定其中一辆车违规操作,把车停在人行道上,那个路人撞伤之后应该有谁赔偿,请问交通事故处理协议书怎么写的?
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甲方: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民族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出生,住址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乙方: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民族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出生,住址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 ________ 年________ 月________ 日________ 点,甲方因________ ,致使乙方________ ,后在________ 市中心医院治疗。现甲、乙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经充分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同意 支付医疗费及各种人身损害赔偿费用人民币________ 元(大写:________ 元整)给乙方。二、乙方 今后出现其他问题,甲方再不再承担任何的责任。三、甲方在付款之时起,乙方XXX不再因此事追究甲方的任何责任。四、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 乙方:________ ________ 年________ 月________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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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威律师
2024-11-26 15:28:24
你好你咨询的是债务纠纷
问题:民间借贷原告须当事人出庭吗?
江苏王牌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4-11-26 11:28:18
您好,您有什么问题要咨询?
问题:在吗?
王朋律师
2024-11-25 22:22:42
债权人申请解除查封,法院解除之后就可以
问题:债权人和债务人他们经过法院调解之后车辆可以过户吗,查封车?
司天双律师
2024-11-26 15:48:43
离婚问题,每个案子都不一样,你可以联系我
问题:这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女方起诉离婚,现在男方出轨,夫妻知情,之前男方在银行贷款创业贷款?
王朋律师
2024-11-25 19:36:25
赌博是违法行为,所以赌资不受法律保护
问题:赌博输了打借条有效吗?
钱威律师
2024-11-28 08:59:02
你好具体可以详细沟通比较
问题:泾源县六盘山可以代开庭吗?多少钱?追偿权纠纷?
司天双律师
2024-11-26 15:48:43
离婚问题,每个案子都不一样,你可以联系我
问题:这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女方起诉离婚,现在男方出轨,夫妻知情,之前男方在银行贷款创业贷款?
王朋律师
2024-11-25 19:36:25
赌博是违法行为,所以赌资不受法律保护
问题:赌博输了打借条有效吗?
钱威律师
2024-11-26 15:28:24
你好你咨询的是债务纠纷
问题:民间借贷原告须当事人出庭吗?
郭海滨律师
2024-11-28 20:05:19
你好!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还款
问题:我向银行借贷款50万给亲戚,他们不还我怎么办?
司天双律师
2024-11-29 20:49:21
看案子的具体情况,我们可以沟通
问题:房子被抵押,房产被保全了,怎么处理?
王朋律师
2024-11-29 15:00:13
借款数额很大吗?如果数字很大,可以平复
问题:我让朋友贷款借给我,没有合同,没有利息,我还了四个月还不上了,可以主张他的借款行为无效么?
杜强吉律师
2024-11-27 22:59:08
你好可以具体说一下情况
问题:我妈把钱存在村里的私人信用社,这人把我们的钱借给别人做生意,说是这人还不上他,他现在就没钱还我们?
江苏王牌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4-11-26 11:28:18
您好,您有什么问题要咨询?
问题:在吗?
王朋律师
2024-11-25 22:22:42
债权人申请解除查封,法院解除之后就可以
问题:债权人和债务人他们经过法院调解之后车辆可以过户吗,查封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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