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
劳动法规定,
劳动者在年老、
工伤、患病、失业、生育等情况下,有依法获得帮助和补偿的权利。该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因工
伤残的,依法享受
社会保险待遇。可见,只要劳动者的伤残构成工伤而不论其是否照章操作所造成,其均有权依照
劳动法的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对
工伤保险待遇这一问题,劳动部《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作出了以下明确规定: (一)职工
因工负伤治疗,享受
工伤医疗待遇。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
医疗费、药费及就医路费企业应当全额报销; (二)工伤职工在
工伤医疗期内停发
工资,改为按月发给工伤津贴。工伤津贴标准相当于工伤职工本人受伤前12个月内平均
月工资收入;评定
伤残等级后,停发工伤津贴,改为享受伤残待遇; (三)职工因工伤残被鉴定为
六级伤残的,原则上由企业安排适当工作,由企业一次性发给相当于伤残职工14个月工资的伤残
补助金;因伤残造成本人工资降低时,由所在单位发给工资降低部分的90%的在职伤残补助金;若企业难以安排工作的则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工资70%的伤残
抚恤金。